近期,欧盟发布了制定关于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2023/1542号法规格式及统一标签要求规范的实施细则(请参阅:「重磅」欧盟发布新电池法标签实施草案-碳足迹及标签格式首发!)后,我们欧盟新电池法合规工作组EBRC的成员以及不少电池企业纷纷咨询我们艾科森环境技术的技术人员,对于实施及细节如何解读和把控的问题。现将其中涉及较多的问题,站在作为服务诸多企业近二十年的合规经验为大家做个解读,观点纯属个人见解仅供参考,不作为欧委会官方回复。同时,我司近期将在年后安排与欧委会及相关执法机构进行面对面交流,以确认其中的重点问题。
问题一:草案Article4里提到:所有电池若所含物质(汞、铅或镉除外)的浓度(按重量计)低于欧盟法规(EU)2023/1542附件I规定的限值,则应按照欧盟法规(EC)1272/2008第18条的规定,标注其化学名称,并附上本法规附件I、II和III中规定的规格。问题是怎么回事除了汞、镉、铅之外,同时是低于附件I的限值还要标注?这里是不是错了。
答:首先,汞、镉、铅除外的还有什么物质,首先在欧盟新电池法(EU)2023/1542中Article 6明确提到:如果因在电池制造中使用某种物质或电池中存在某种物质而对人类健康或环境能够造成不可接受的风险,或因在电池投放市场时或在电池的后续生命周期阶段(包括废旧电池的再利用或处理)产生这种风险,且这种风险没有正真获得充分控制,而需要在全欧盟范围内解决,则委员会应根据第89条通过一项授权法案,根据第86、87和88条规定的程序修订附件I中的限制。简而言之,附件I中的限制物质可以修订增加另外的物质,而不是一成不变,这在欧盟新电池法立法之初就已经留了口子。
其次,Article6也明确提到了:到2027年12月31日,委员会应在根据法规(EC)第1907/2006号设立的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化学品管理局”)的协助下,编写一份相关物质的报告,即对人类健康或环境有不利影响的物质、或妨碍回收电池中或制造中使用的安全高质量二次原材料的物质。委员会应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提交该报告,详细说明其调查的最终结果,并应考虑采取适当的后续措施,包括通过本条第2款所述的授权法案。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实际已经在今年的11月就已经启动了征集电池中物质的证据倡议,从而履行上述的义务,说明这个工作ECHA已经在落实中了。欧盟ECHA征集电池中限制物质!
那么这些物质的依据从哪里来,就是按照欧盟法规第1272/2008号也就是CLP法规第18条,对于化学物质的危害分类,全球都要参照不同的GHS体系来修订对于化学物质的分类,欧盟CLP就是参照联合国的GHS体系修订的。目前在欧盟大约有约 4,300 项强制统一分类(harmonised classifications) 的物质条目在 CLP 附件 VI 中被列出,截至最新公开数据,C&L Inventory 包含超过 115,000 种物质的危害分类信息,这是一个动态更新的数据库,数字会随着新的分类提交增加,因此可能有更多的物质会在管控范围内。
所以回到这样的一个问题上,就是欧盟希望电池制造商等能把相关更多的物质体现到产品标签上,做更多的化学物质信息公开披露,为将来更多物质的管控准备好。欧盟一贯以先披露后设定管控绩效分级,再设定统一阈值线的模式来管控,碳足迹亦是如此。因此,对于广大的电池制造商而言,不仅要考虑保密信息披露的问题,还应该要考虑如何披露,从而保护将来的产品不在被限制的范围内。这个不是简单的法规照本宣科就能获得的答案,而是系统地管控产品中的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笔者从业REACH等法规近二十年,且参与欧盟汽车行业REACH指南的经验而言,欧盟这一招确实是给这部法规留下了隐性的风险。
答:草案中关于各类电池的B部分标签设计都明确了关键原材料的标识,这里的关键原材料具体指啥。早在三年前,笔者在给很多主机厂及电池厂培训的时候,就重点提到让各个技术人员注意这里大概率会对关键原材料的管控会联系到欧盟的关键原材料法案。这在草案各类电池的A部分当中做了印证:X. 欧盟法规(EU)2024/1252第3条附件II所列的、在电池中浓度按重量计超过0.1%的临界原材料。
当前欧盟对于类似稀土等关键原材料已经进行了更重要的重视,同时在更多的立法当中从尽职调查和构建本地化供应链中都对关键原材料进行了关联,因此,作者觉得这个关键原材料的标注的风险比限制物质的管控会更加严格,如何标注企业都一定要做好系统化的管控和追溯。这个更甚者可能会在地理政治学紧张时,触发类似芯片企业的突发调查案件。
问题三:整个标签中的动态参数部分是生产日期,应如何把控这个动态部分的标签?因为这个涉及到具体生产商的打印工作。
答:根据草案引言部分提到:电池(尤其是便携式电池)的生产日期是一个动态参数,会频繁发生明显的变化。在某些情况下,标签上标注的电池生产日期若持续更新,可能会引起成本不成比例地增加。因此,应允许制造商在电池上标记此类信息时具有灵活性,即将其置于标签以外的其他位置。也就是对于便携式电池可以贴在其他任何位置,类似于食品,很多生产日期都会贴:生产日期见上方或者下方,采用后期补贴的方式,以避免静态数据造成的不合规。
此外,草案也提到:总体而言,为避免电池标签在需要多语言显示时信息过载,有必要提供灵活性并采用数字解决方案(如二维码)。也就是考虑灵活性,在语言信息过载时,二维码也是其中可采用的方式之一。
答:在欧委会公布的草案中明确:本草案尚未获得欧盟委员会的采纳或认可。所表达的任何观点均为委员会部门的初步意见,可能不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被视为委员会的官方立场。站在合规公司的角度,能提前参考准备,但不是强制实施。根据(EU)2023/1542第13条中提到的:自2026年8月18日或第10款所述实施法案生效之日起18个月(以较迟者为准),电池应附有包含附件VI A部分所列电池一般信息的标签。目前草案阶段以2026年8月18日而言已不足18个月,所以实际生效时间会在2027年。但是,要重点关注的一点是欧盟各个成员国对于法规的理解也很重要,笔者之前就处理过法规未实施,而欧洲成员国海关就误以为已经实施的乌龙情况,因此执法机构的理解非常重要。
其次,笔者认为,大家对于电池标签的不同实施节点需要做着重关注。比如:自2025年8月18日起,所有电池应标有电池单独收集符号(“单独收集符号”),如附件VI B部分所示。这个部分已经实施的,不是要等标签授权法案发布,企业要强制应对。
笔者始终认为,所有的法规解读基于立法者的初衷和各成员国执法的理解,这才是企业合规需精准把控的,所有的咬文嚼字也只是纸上谈兵,以上也是基于笔者个人经验和前后法规的深度逻辑解析,并非欧委会的正式回复,如有不正之处,也烦请指正。其实,在12月15日欧委会发布的草案第一时间笔者就联系了欧委会官员,但由于欧委会近期事务繁忙,同时正值假期并未对此草案进行正面回答。笔者近期将在年后欧洲之行中与欧洲诸多执法机构和立法机构进行交流,并就欧盟新电池法合规工作组EBRC提到的所有无法解答的疑问会与欧方做沟通交流,所有答案会优先在工作组以及签约客户第一时间分享,并在适时会公布与本公众号上。
艾科森环境技术为欧盟官方指定翻译汽车行业应对欧盟REACH 4.0 版本,并与欧洲各国执法机构和REACH立法机构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欧盟委员会EU Commission、欧洲汽车制造商协会ACEA等三十多个国内外机构建立了紧密合作,参与动力电池领域国际ISO标准制定,并在国内率先开创性提出汽车行业整车应对REACH解决方案, 同时覆盖电池,电子电器、电池回收方案,制冷剂、轮胎、塑料回收等汽车及其他零部件等消费品全系解决方案,已成功为国内约79%的主流新能源汽车品牌及头部电池公司可以提供各项出海合规服务。同时作为国内首个REACH工作组和欧盟新电池法合规工作组EBRC的发起单位,积极助力中国制造合规出海!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